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873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瀬耕一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淑齡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4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被告張淑齡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