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0,補,1888,20220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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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888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張廷圭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建春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6萬4,644元,嗣於民國111年1月22日具狀減縮請求金額為3萬2,085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萬2,0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家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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