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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928號
原 告 陳居正
送達代收人 陳伯榮
訴訟代理人 陳伯榮
被 告 耿錦泉
張錦祥
張郭時
張炳丁
洪張珠
江張月里
張素蘭
張玉枝
辜富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
查原告訴請分割兩造共有之坐落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5,720元【計算式:面積2,862.88㎡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500元原告權利範圍6分之1=715,7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
二、被告全體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及提出文件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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