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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81號
原 告 詹政茂
詹燕萍
詹朝蔚
詹朝清
詹吳秀慎
詹朝皓
前列詹政茂、詹燕萍、詹朝蔚、詹朝清、詹吳秀慎、詹朝皓共同訴訟代理人 詹佩霏
被 告 詹萬清
訴訟代理人 詹智鈞
被 告 詹文義
送達地址苗栗縣○○鎮○○里0鄰○○000號之0號
訴訟代理人 詹勳明
被 告 詹炳煌
訴訟代理人 詹馥瑜
被 告 詹桂竹
林寶玉
詹燈耀
被 告 詹永州
詹萣豐
詹宏毅
詹永程
兼詹宏毅、詹永程
共同訴訟代理人
詹志生
被 告 詹燈權(即詹榮昌之繼承人)
詹瓊耀(即詹榮昌之繼承人)
詹宮安(即詹榮昌之繼承人)
詹瑞(即詹榮昌之繼承人)
陳春明(即詹榮昌即陳詹招治之繼承人)
陳秋雲(即詹榮昌即陳詹招治之繼承人)
陳秋圓(即詹榮昌即陳詹招治之繼承人)
陳金燦(即詹榮昌即陳詹招治即陳彩霞之繼承人)
陳奕達(即詹榮昌即陳詹招治即陳彩霞之繼承人)
陳依珊(即詹榮昌即陳詹招治即陳彩霞之繼承人)
呂羽雙(即詹榮昌即陳詹招治即陳秋蘭之繼承人)
詹志生
詹哲瑋(即詹永銘之繼承人)
兼詹哲瑋
訴訟代理人 詹銘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民國113年4月25日上午11時宣判,因土地複丈成果圖作業問題需時一個月,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4月19日上午10時分履勘現場重測被告詹萬清主張之分割方案,及指定於民國113年6月6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岢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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