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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0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文里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劉昆耀
詹漢滿
范發鑫
蘇宥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1年1月1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75頁)。
上訴人至遲應於111年1月17日前為補正,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在已可憑(見本院卷第387、389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張智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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