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一、被告謝宛蓁、吳名揚、吳名顯、吳英仁、楊偉珍、吳名菩、
- 二、被告黃鈺婷、余佳珍、黃瀞慧、黃俊傑應就被繼承人黃炳輝
- 三、兩造共有坐落同上段666地號(面積10379.18平方公尺)
- 四、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六所示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之比例各
- 壹、程序方面
-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 二、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 三、本件除被告周東樹、黃漢滄、周烱峯、黃春潭、洪文通、李
- 貳、原告之主張:
- 一、兩造為坐落苗栗縣○○鎮○○段000○000○000地號土地為
- 二、共有人即被繼承人吳左炎於72年7月18日去世,其繼承人有
- 三、被繼承人吳英奇於93年2月15日去世,其繼承人有配偶謝宛
- 四、被繼承人吳英資於92年12月31日去世,其繼承人有吳英仁、
- 五、被繼承人吳英賢於102年4月6日去世,其繼承人有配偶楊偉
- 六、被繼承人吳英士於86年12月8日去世,其繼承人有吳英仁、
- 七、被繼承人吳美華於110年6月8日去世,其繼承人有長女陳名
- 八、被繼承人吳英哲於111年5月30日去世,其繼承人有吳名揚、
- 九、被繼承人黃炳輝於112年4月4日去世,其繼承人有黃鈺婷、
- 十、系爭土地無法協議分割,沒有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也
- 九、聲明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
- 參、被告之答辯
- 一、到庭之被告周東樹、黃漢滄、周烱峯、黃春潭、洪文通、李
- 二、其餘未到庭之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
- 肆、本院之判斷:
- 一、經查,兩造系爭土地之共有人,土地面積、權利範圍均如附
- 二、按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
- 三、按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
- 四、次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 五、復按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
- 六、末按共有人自共有物分割之效力發生時起,取得分得部分之
- 七、綜上所述,系爭土地並無不能分割之事由,原告訴請分割系
- 八、共有物分割事件訴訟,乃係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原、被告間
- 九、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判
- 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2項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382號
原 告 葉次郎 住苗栗縣○○鎮○○里○○00號
訴訟代理人 朱逸群律師
被 告 吳左茂等詳如附表一所示36人
參 加 人 財團法人台灣省苗栗縣月稱光明寺
法定代理人 陳全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謝宛蓁、吳名揚、吳名顯、吳英仁、楊偉珍、吳名菩、吳英群、吳美寳、陳名媛、陳玉敏、陳燕瑩、吳美智、吳美琪、吳美君等人應就被繼承人吳左炎(含被繼承人吳英奇、吳英資、吳英哲、吳英賢、吳英士、吳美華繼承被繼承人吳左炎應有部分)所遺坐落苗栗縣○○鎮○○段000地號(面積10379.18平方公尺)應有部分2160分之14、同段667地號(面積23674.77平方公尺)應有部分2160分之14及同段668地號(面積19680.81平方公尺)應有部分2160分之14等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二、被告黃鈺婷、余佳珍、黃瀞慧、黃俊傑應就被繼承人黃炳輝所遺坐落同上段666地號(面積10379.18平方公尺)、同上段667地號(面積23674.77平方公尺)及同上段668地號(面積19680.81平方公尺),應有部分均為324分之1等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三、兩造共有坐落同上段666地號(面積10379.18平方公尺)、同上段667地號(面積23674.77平方公尺)及同上段668地號(面積19680.81平方公尺)土地,准予合併分割如苗栗縣通霄地政事務所112年11月17日土地複丈成果圖及附表五、五之一所示。
四、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六所示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之比例各自負擔。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時聲明如附表二編號一所示,嗣有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四之更正,有備註欄之撤回、追加等行為,有為事實之更正,或因被告死亡追加其繼承人承受訴訟之被告、或屬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均與法相符,均應予准許。
二、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前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吳英哲於原告起訴本件訴訟後之民國111年5月30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有吳名揚、吳名顯,均未拋棄繼承,此有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等件附卷可憑(卷二第53頁)。
從而,原告具狀由被告吳英哲之繼承人即吳名揚、吳名顯承受訴訟,經核於法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另本件被告黃炳輝於原告起訴本件訴訟後之112年4月4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有長女黃鈺婷、余佳珍、黃瀞慧、黃俊傑,均未拋棄繼承,此有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等件附卷可憑(卷二第281頁)。
從而,原告具狀由被告黃炳輝之繼承人即黃鈺婷、余佳珍、黃瀞慧、黃俊傑承受訴訟,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除被告周東樹、黃漢滄、周烱峯、黃春潭、洪文通、李陸農訴訟代理人陳柏榮、古勝義、古勝順、古勝榮、古勝清等4人之訴訟代理人謝清傑律師到庭外,其餘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均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原告之主張:
一、兩造為坐落苗栗縣○○鎮○○段000○000○000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之農牧用地,共有人、面積詳如附表三、四所示。
二、共有人即被繼承人吳左炎於72年7月18日去世,其繼承人有長男吳英奇(93年2月15日去世)、次男吳英哲(111年5月30日去世)、三男吳英資(92年12月31日去世)、六男吳英仁、七男吳英賢(102年4月6日去世)、九男吳英士(86年12月8日去世)、十男吳英群、長女吳美寶、次女吳美華(110年6月8日)、次女陳玉敏、三女吳美智、四女吳美琪、五女吳美君,其餘詳附表四所示繼承系統表。
三、被繼承人吳英奇於93年2月15日去世,其繼承人有配偶謝宛蓁。
四、被繼承人吳英資於92年12月31日去世,其繼承人有吳英仁、吳英群、吳美寶、吳美智、吳美琪、吳美君。
五、被繼承人吳英賢於102年4月6日去世,其繼承人有配偶楊偉珍、長男吳名菩。
六、被繼承人吳英士於86年12月8日去世,其繼承人有吳英仁、吳英群、吳美寶、吳美智、吳美琪、吳美君。
七、被繼承人吳美華於110年6月8日去世,其繼承人有長女陳名媛、次女陳玉敏、三女陳燕瑩。
八、被繼承人吳英哲於111年5月30日去世,其繼承人有吳名揚、吳名顯。
九、被繼承人黃炳輝於112年4月4日去世,其繼承人有黃鈺婷、余佳珍、黃瀞慧、黃俊傑。
十、系爭土地無法協議分割,沒有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也沒有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等情。
九、聲明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
參、被告之答辯
一、到庭之被告周東樹、黃漢滄、周烱峯、黃春潭、洪文通、李陸農訴訟代理人陳柏榮、古勝義、古勝順、古勝榮、古勝清等4人之訴訟代理人謝清傑律師均同意附表五所示之分割方案。
二、其餘未到庭之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肆、本院之判斷:
一、經查,兩造系爭土地之共有人,土地面積、權利範圍均如附表三、四所示等情,為原告與到庭被告所不爭執,並有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類謄本在卷可憑,原告主張此部分之事實,應堪認定。
二、按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民法第824條第5項定有明文;
而所謂合併分割,係指法院得將數宗不動產分歸各共有人一宗,或將其合併計算後,各按應有部分計算分得土地之一部而言(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542號判決意旨參照),故第824條第5項所稱合併分割僅為分割方法,非不同土地實際合併為一宗土地,而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24條、第225條之1固分別規定:土地因合併申請複丈者,應以同一地段、地界相連、使用性質相同之土地為限。
第192條、第193條、第224條及前條所稱之使用性質,於都市土地指使用分區,於非都市土地指使用分區及編定之使用地類別。
然該地籍測量實施規則所定,係就不同宗土地擬合併為一宗土地所設之限制,與第824條第5項所定數宗共有土地合併分割之情形有別(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100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兩宗以上之土地如已設定不同種類之他項權利,或經法院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之登記者,不得合併,土地法施行法第19條之1亦有明文。
查,系爭土地之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均為山坡地保育區之農牧用地,有土地用謄本可佐,則系爭土地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間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且原告於起訴後,因共有人未辦理繼承,且繼承人人數眾多,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對於系爭土地之分割方式仍未能達成一致之協議,足認兩造對於系爭土地之分割方法無法達成協議等情,則原告依上開規定訴請裁判分割系爭土地,自屬有據。
三、按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民法第759條定有明文。
因分割共有物之判決,其目的在消滅原有之共有關係,使原共有人得單獨取得共有物特定部分之所有權,既涉及所有權之變動與應有部分之交換,即屬處分行為之性質,自以共有人取得處分權為必要。
又按共有之不動產之共有人中一人死亡,他共有人請求分割共有物時,為求訴訟之經濟起見,可許原告就請求繼承登記及分割共有物之訴合併提起,即以一訴請求該死亡之共有人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並請求該繼承人於辦理繼承登記後,與原告及其餘共有人分割共有之不動產(最高法院70年第2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經查,系爭土地之原共有人即被繼承人吳左炎於72年7月18日去世,其繼承人有長男吳英奇(93年2月15日去世)、次男吳英哲(111年5月30日去世)、三男吳英資(92年12月31日去世)、六男吳英仁、七男吳英賢(102年4月6日去世)、九男吳英士(86年12月8日去世)、十男吳英群、長女吳美寶、次女吳美華(110年6月8日去世)、三女吳美智、四女吳美琪、五女吳美君;
被繼承人吳英奇於93年2月15日去世,其繼承人有配偶謝宛蓁;
被繼承人吳英資於92年12月31日去世,其繼承人有吳英仁、吳英群、吳美寶、吳美智、吳美琪、吳美君;
被繼承人吳英賢於102年4月6日去世,其繼承人有配偶楊偉珍、長男吳名菩;
被繼承人吳英士於86年12月8日去世,其繼承人有吳英仁、吳英群、吳美寶、吳美智、吳美琪、吳美君;
被繼承人吳美華於110年6月8日去世,其繼承人有長女陳名媛、次女陳玉敏、三女陳燕瑩;
被繼承人吳英哲於111年5月30日去世,其繼承人有吳名揚、吳名顯;
被繼承人黃炳輝於112年4月4日去世,其繼承人有黃鈺婷、余佳珍、黃瀞慧、黃俊傑,其餘詳附表七、七之一所示繼承系統表(吳左炎如附表七、黃炳輝如七之一所示)且繼承人迄未辦理繼承登記等節,業據原告提出全戶戶籍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系爭土地謄本在卷可參。
又附表七、七之一等人均未拋棄繼承,其等依其應繼分繼承吳左炎、黃炳輝所有系爭土地如附表三、四所示之應有部分,依上所述,須先辦理繼承登記方得處分,故原告請求附表七、七之一所示被告等人對被繼承人吳左炎(被繼承人吳英奇、吳英資、吳英賢、吳英士、吳美華、吳英哲)、黃炳輝所留之遺產(即就系爭土地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次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
又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為分割共有物之裁判;
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得適用前項規定,請求合併分割,但法院認合併分割為不適當者,仍分別分割之,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2項前段、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系爭土地為兩造所共有,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無因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事,又未定有不分割之協議,而兩造迄今就系爭土地之分割方法仍無法達成協議等情,有系爭土地登記謄本附卷可憑,原告及到庭被告不爭執,其餘未到庭被告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
又系爭土地均相鄰,共有人部分相同,有前開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在卷可憑,而斟酌原告及被告周東樹、黃漢滄、周烱峯、黃春潭、洪文通、李陸農訴訟代理人陳柏榮、古勝義、古勝順、古勝榮、古勝清等4人之訴訟代理人謝清傑律師到庭均同意合併分割,且渠等持有系爭土地應有部分合計均已過半,已符合合併分割之要件,亦無不適宜合併分割之情形。
是以,原告訴請就系爭土地合併分割,自屬有據。
五、復按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
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
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民法第824條第2至4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屬形成判決,可自由裁量定共有物之分割方法,但應兼顧全體共有人之利益,並斟酌各共有人之意願、使用情形、利害關係、共有物之性質、價格、利用價值及分割後之經濟效用等情形,依公平原則,而為適當之分配,不受當事人聲明或主張之拘束。
又依民法第824條第2項、第3項規定為裁判分割共有物之方法有三:㈠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㈡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㈢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價金補償之。
是法院為裁判分割時,需衡酌共有物之性質、價格、經濟效用及公共利益、全體或多數共有人利益等因素,並兼顧公平之原則。
若原則上認原物分配對全體或多數共有人有利,須先就原物分配,必於原物分配有困難者始予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且就原物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亦得以金錢補償之,並非定出於變賣之一途(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768號、98年度台上字第2058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本院偕同地政事務所、兩造到庭之人分別於111年2月24日、112年11月13日分別到系爭土地現場履勘,系爭土地之現況為:現場有一棟鐵皮建築物為原告所有,其餘均農耕地的雜草(卷一第465-471頁、卷二第351-357頁),被告周東樹、黃漢滄、周烱峯、黃春潭、洪文通、李陸農訴訟代理人陳柏榮、古勝義、古勝順、古勝榮、古勝清等4人之訴訟代理人謝清傑律師到庭表示同意如附表五之分割方案,有本院勘驗筆錄及現場照片、112年11月17日苗栗縣通霄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系爭土地地籍圖套繪正射攝影圖在卷可憑。
是依據土地現狀、到庭之原告、被告協商、有道路對外通行,且分得土地之形狀尚屬方正,亦得提升土地之利用價值等情,再兼衡兩造應有部分比例及系爭土地之使用現況、位置、周遭環境、土地整體利用等因素,認附表五即附圖之分割方案符合系爭土地之整體經濟效能,並兼顧兩造之利益,應屬公平適當。
六、末按共有人自共有物分割之效力發生時起,取得分得部分之所有權;
應有部分有抵押權或質權者,其權利不因共有物之分割而受影響,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權利移存於抵押人或出質人所分得之部分:一、權利人同意分割;
二、權利人已參加共有物分割訴訟;
三、權利人經共有人告知訴訟而未參加,民法第824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系爭土地共有人李陸農於108年4月3日將其666、667地號應有部分各148932分之44063、668地號應有部分148932分之44063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財團法人台灣省苗栗縣月稱光明寺(下稱月稱光明寺),此參系爭土地謄本(他項權利部,卷一第103頁)可知,而月稱光明寺經告知訴訟後並未參加,依上開規定,月稱光明寺之權利自應分別移存於抵押人即被告李陸農所分得附圖B12區塊土地之部分,併此敘明。
七、綜上所述,系爭土地並無不能分割之事由,原告訴請分割系爭土地,本院兼顧兩造權益,依兩造意願、共有物性質、經濟效用及利用價值及利益之均衡等情狀,認為系爭土地應以附圖即附表五所示原物分割如主文第三項所示,爰判決諭知如主文第一至三項所示。
八、共有物分割事件訴訟,乃係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原、被告間本可互換地位;
是原告提起本訴雖依法有據,惟被告應訴乃係因訴訟性質上所不得不然,如由被告負擔全部訴訟費用,於法顯失公平,故本院認兩造應依渠等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訴訟費用,始為公允,爰判決如主文第四項所示。
九、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岢禛
附表一:被告附表
編號 被告 出生年月日 身分證統一編號 住址 1 吳左茂 查無戶籍資料 苗栗縣○○鎮○○里000號 2 吳才 查無戶籍資料 苗栗縣○○鎮○○里0鄰00號 3 黃水森 民國37年10月29日 Z000000000 高雄市○○區○○里00鄰○○○路0巷00號 4 周東樹 民國46年1月6日 Z000000000 苗栗縣○○鎮○○里○○000號 5 黃明照 民國40年4月24日 Z000000000 苗栗縣○○鎮○○里0鄰○○0號 6 黃漢滄 民國46年11月19日 Z000000000 新北市○○區○○里○○街000巷0弄00號 7 周烱峯 民國55年1月2日 Z000000000 新竹市○區○○路000巷00弄000號 8 黃春潭 民國45年11月20日 Z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7樓 9 洪文通 民國42年5月20日 Z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3樓 10 黃炳耀 民國50年5月10日 Z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0段○○巷00○0號 11 黃素貞 民國47年12月10日 Z000000000 基隆市○○區○○里000鄰○○路00巷0號 12 黃建凱 民國58年12月3日 Z000000000 基隆市○○區○○路00巷0號 13 李陸農 民國71年7月28日 Z000000000 籍設雲林縣○○市○○路000號 訴訟代理人 陳柏榮 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7樓 14 古勝義 民國49年10月1日 Z000000000 苗栗縣○○鎮○○路000號 15 古勝順 民國51年2月1日 Z000000000 苗栗縣○○鎮○○路000號 16 古勝榮 民國54年8月2日 Z000000000 苗栗縣○○鎮○○路000號 17 古勝清 民國59年8月15日 Z000000000 苗栗縣○○鎮○里000鄰○○路000號 編號14-17之訴訟代理人謝清傑律師 桃園市○○區縣○路000○0號 18 黃林瑟 民國48年11月20日 Z000000000 苗栗縣○○鎮○○里○○0號 19 吳英仁(即吳左炎之繼承人) 民國29年8月9日 Z000000000 桃園市○○區○路里000鄰○○路0○0號之7 20 楊偉珍(即吳左炎之繼承人) 民國44年12月30日 Z000000000 籍設臺中市○區○○里000鄰○○○街00○0號(遷出國外) 住居所不詳 21 吳名菩(即吳左炎之繼承人) 民國78年2月27日 Z000000000 籍設臺北市○○區○○里000鄰○○○路○段00號十樓(遷出國外) 住居所不詳 22 吳英群(即吳左炎之繼承人) 民國56年7月22日 Z000000000 桃園市○○區○○里000鄰○○○街000號六樓 23 吳美寶(即吳左炎之繼承人) 民國27年1月18日 Z000000000 籍設臺北市○○區○○里000鄰○○○路○段00巷0號六樓之3(遷出國外) 住居所不詳 24 吳美智(即吳左炎之繼承人) 民國41年7月9日 Z000000000 臺北市○○區○○里000鄰○○○路○段00號十一樓 25 吳美君(即吳左炎之繼承人) 民國58年8月25日 Z000000000 臺中市○○區○○里000鄰○○○○街00號五樓 26 吳美琪(即吳左炎之繼承人) 民國55年6月15日 Z000000000 臺中市○○區○○里000鄰○○○○街00號五樓 27 謝宛蓁(即吳左炎之繼承人) 民國36年5月16日 Z000000000 臺北市○○區○○路000號6樓之1 28 陳名媛(即吳左炎之繼承人) 民國54年8月18日 Z000000000 籍設臺北市○○區○○○路○段00巷0號6樓之3(遷出國外) 住居所不詳 29 陳玉敏(即吳左炎之繼承人) 民國55年10月26日 Z000000000 籍設臺北市○○區○○○路○段00巷0號6樓之3(遷出國外) 住居所不詳 30 陳燕瑩(即吳左炎之繼承人) 民國58年3月26日 Z000000000 籍設臺北市○○區○○○路○段00巷0號6樓之3(遷出國外) 住居所不詳 31 吳名揚(即吳左炎之繼承人吳英哲之承受訴訟人) 民國51年9月28日 Z000000000 籍設苗栗縣○○鎮○○路00號(遷出國外) 住居所不詳 32 吳名顯(即吳左炎之繼承人吳英哲之承受訴訟人) 民國53年9月18日 Z000000000 籍設苗栗縣○○鎮○○路00號(遷出國外) 住居所不詳 33 黃鈺婷(即黃炳輝之承受訴訟人) 民國71年3月28日 Z000000000 雲林縣○○鎮○○里00鄰○○00○0號 34 余佳珍(即黃炳輝之承受訴訟人) 民國73年3月3日 Z000000000 彰化縣○○鎮○○里0鄰○○路0號 35 黃瀞慧(即黃炳輝之承受訴訟人) 民國85年2月6日 Z000000000 雲林縣○○鎮○○里00鄰○○○路00巷00號 36 黃俊傑(即黃炳輝之承受訴訟人) 民國83年4月7日 Z000000000 雲林縣○○鎮○○里00鄰○○路000號○○○○○○○○) 住居所不詳 附表二:原告訴之聲明變更
編號 書狀及日期 原告訴之聲明 備註 1 110年4月12日 民事起訴狀 卷一19-25頁 一、兩造共有座落苗栗縣○○鎮○○段000○000○000○地號土地准予合併分割,分割方法如附圖及附表一所示。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依比例各自負擔。
2 110年11月8日 民事追加被告暨更正聲明狀 卷○000-000頁 (第一次變更聲明) 一、被告謝宛蓁、吳英哲、吳英仁、揚偉珍、吳名菩、吳英群、吳美寳、陳名媛、陳玉敏、陳燕瑩、吳美智、吳美琪、吳美君等人應就被繼承人吳左炎所遺坐落苗栗縣○○鎮○○段000地號面積10379.18平方公尺,應有部分2160分之14、同段667地號面積23674.77平方公尺,應有部分2160分之14及同段668地號面積19680.81平方公尺,應有部分2160分之14等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二、兩造共有座落苗栗縣○○鎮○○段000○000○000○地號土地准予合併分割,分割方法如附圖及附表一所示。
三、訴訟費用由兩造依比例各自負擔。
1.新增第一項:陳報被繼承人吳左炎之繼承人,並追加其為被告及應辦理繼承登記之聲明。
3 111年6月9日 民事更正聲明狀 卷○000-000頁 (第二次變更聲明) 一、兩造共有座落苗栗縣○○鎮○○段000○000○000○地號土地准予合併分割,其分割方法為: ㈠附圖所示A1部份,面積5442.80平方公尺由被告古勝義、古勝順、古勝榮、古勝清等共同取得,並依每人四分之一之比例保持共有。
㈡附圖所示A2部份,面積647.95平方公尺由被告黃炳輝、黃炳耀、黃素貞、黃建凱等共同取得,並依每人四分之一之比例保持共有。
㈢附圖所示A3部份,面積1700.89平方公尺由被告黃明照取得。
㈣附圖所示A4部份,面積728.96平方公尺由被告吳左茂取得。
㈤附圖所示A5部份,面積340.18平方公尺由被告吳才取得。
㈥附圖所示A6部份,面積340.18平方公尺由被告謝宛蓁、吳英哲、吳英仁、揚偉珍、吳名菩、吳英群、吳美寶、陳名媛、陳玉敏、陳燕瑩、吳美智、吳美琪、吳美君等人公同共有取得。
㈦附圖所示A7部份,面積1943.86平方公尺由被告周東樹取得。
㈧附圖所示A8部份,面積1943.86平方公尺由被告黃水森取得。
㈨附圖所示A9部份,面積3952.52平方公尺由被告黃漢倉取得。
㈩附圖所示A10部份,面積6609.15平方公尺由被告周烱峯取得。
附圖所示All部份,面積5862.13平方公尺由被告洪文通取得。
附圖所示A12部份,面積15527.98平方公尺由被告李陸農取得。
附圖所示A13部份,面積4705.19平方公尺由被告黃林瑟取得。
附圖所示A14部份,面積1612.26平方公尺由原告取得。
附圖所示A15部份,面積1126.40平方公尺由被告黃春潭取得。
附圖所示B1部份,面積1033.74平方公尺及B2部份,面積216.71平方公尺均由兩造共同取得,並均依附表所示比例保持共有。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依比例各自負擔。
1.遺漏寫明被繼承人吳左炎之繼承人應辦理繼承登記之聲明。
2.新增分割方案之細部聲明等16項。
4 113年1月5日 言詞辯論 一、被告謝宛蓁、吳名揚、吳名顯、吳英仁、楊偉珍、吳名菩、吳英群、吳美寶、陳名媛、陳玉敏、陳燕瑩、吳美智、吳美琪、吳美君應就被繼承人吳左炎所遺坐落苗栗縣○○鎮○○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均為2160分之14辦理繼承登記。
二、被告黃鈺婷、余佳珍、黃瀞慧、黃俊傑應就被繼承人黃炳輝所有坐落苗栗縣○○鎮○○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均為324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
三、兩造共有坐落苗栗縣○○鎮○○段000○000○000○地號土地准予合併分割,其分割方法為: ㈠附圖所示B1部份,面積5424.4平方公尺由被告古勝義、古勝順、古勝榮、古勝清共同取得,並依每人四分之一之比例保持共有。
㈡附圖所示B2部份,面積645.76平方公尺由被告黃鈺婷、余佳珍、黃瀞慧、黃俊傑、黃炳耀、黃素貞、黃建凱共同取得,並依附表甲之比例保持共有。
㈢附圖所示B3部份,面積1695.12平方公尺由被告黃明照取得。
㈣附圖所示B4部份,面積726.49平方公尺由被告吳左茂取得。
㈤附圖所示B5部份,面積339.02平方公尺由被告吳才取得。
㈥附圖所示B6部份,面積339.02平方公尺由被告謝宛蓁、吳名揚、吳名顯、吳英仁、楊偉珍、吳名菩、吳英群、吳美寶、陳名媛、陳玉敏、陳燕瑩、吳美智、吳美琪、吳美君公同共有取得。
㈦附圖所示B7部份,面積1937.29平方公尺由被告周東樹取得。
㈧附圖所示B8部份,面積1937.29平方公尺由被告黃水森取得。
㈨附圖所示B9部份,面積3939.15平方公尺由被告黃漢滄取得。
㈩附圖所示B10部份,面積6586.79平方公尺由被告周烱峯取得。
附圖所示B11部份,面積5842.31平方公尺由被告洪文通取得。
附圖所示B12部份,面積15475.5平方公尺由被告李陸農取得。
附圖所示B13部份,面積4689.28平方公尺由被告黃林瑟取得。
附圖所示B14部份,面積1606.81平方公尺由原告取得。
附圖所示B15部份,面積1122.59平方公尺由被告黃春潭取得。
附圖所示B16部份,面積1427.94平方公尺由兩造共同取得,並均依附表乙所示比例保持共有。
三、訴訟費用由兩造依應有部分比例各自負擔。
1.新增第一項:寫明被繼承人吳左炎之繼承人應辦理繼承登記之聲明。
2.新增第二項:寫明被繼承人黃炳輝之繼承人應辦理繼承登記之聲明,並追加其為被告。
3.依112年11月17日土地複丈成果圖分割方案所示,變更分割方案之細部聲明等16項。
附表三:
編號 請求分割標的 面積 使用分區 使用地類別 共有人 1 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10,379.18㎡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如附表四 2 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23,674.77㎡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如附表四 3 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19,680.81㎡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如附表四 附表四:共有人權利範圍
編號 共有人 666地號 667地號 668地號 1 黃林瑟 216分之24 216分之24 2 葉次郎 49644分之0000 00000分之0000 00000分之1525 3 黃春潭 216分之24 4 古勝義 2160分之56 2160分之56 2160分之56 5 古勝順 2160分之56 2160分之56 2160分之56 6 古勝榮 2160分之56 2160分之56 2160分之56 7 古勝清 2160分之56 2160分之56 2160分之56 8 李陸農 148932分之00000 000000分之00000 000000分之44063 9 洪文通 111699分之00000 000000分之00000 000000分之12476 10 周烱峯 2160分之000 0000分之000 0000分之272 11 黃漢滄 810分之61 810分之61 810分之61 12 黃水森 216分之8 216分之8 216分之8 13 吳左炎 (歿) 2160分之14 2160分之14 2160分之14 14 吳才 2160分之14 2160分之14 2160分之14 15 黃建凱 324分之1 324分之1 324分之1 16 黃素貞 324分之1 324分之1 324分之1 17 黃炳耀 324分之1 324分之1 324分之1 18 黃炳輝(歿) 324分之1 324分之1 324分之1 19 周東樹 216分之8 216分之8 216分之8 20 黃明照 216分之7 216分之7 216分之7 21 吳左茂 216分之3 216分之3 216分之3 附表五:112年11月17日土地複丈成果圖分割方案 卷二361頁編號 區塊 所有權人 面積 分割後權利範圍 1 B1 古勝義 1356.10㎡ 合計面積5424.4平方公尺,4人分別共有各4分之1 古勝順 1356.10㎡ 同上 古勝榮 1356.10㎡ 同上 古勝清 1356.10㎡ 同上 2 B2 黃炳輝之繼承人被告黃鈺婷、余佳珍、黃瀞慧、黃俊傑 161.44㎡ 合計面積645.76平方公尺,由被告黃鈺婷、余佳珍、黃瀞慧、黃俊傑公同共有權利範圍4分之1,黃炳耀、黃素貞、黃建凱取得,權利範圍各4分之1保持共有。
黃炳耀 161.44㎡ 同上 黃素貞 161.44㎡ 同上 黃建凱 161.44㎡ 同上 3 B3 黃明照(誤載為黃照明) 1659.12㎡ 1分之1 4 B4 吳左茂 726.49㎡ 1分之1 5 B5 吳才 339.02㎡ 1分之1 6 B6 吳左炎之繼承人 公同共有 339.02㎡ 面積339.02平方公尺由被告謝宛蓁、吳名揚、吳名顯、吳英仁、楊偉珍、吳名菩、吳英群、吳美寶、陳名媛、陳玉敏、陳燕瑩、吳美智、吳美琪、吳美君公同共有取得。
公同共有1分之1 7 B7 周東樹 1937.29㎡ 1分之1 8 B8 黃水森 1937.29㎡ 1分之1 9 B9 黃漢滄 3939.15㎡ 1分之1 10 B10 周烱峯(漏載烱峯) 6586.79㎡ 1分之1 11 B11 洪文通 5842.31㎡ 1分之1 12 B12 李陸農 15475.50㎡ 1分之1 13 B13 黃林瑟 4689.28㎡ 1分之1 14 B14 葉次郎 1606.81㎡ 1分之1 15 B15 黃春潭 1122.59㎡ 1分之1 16 B16 共有道路 1427.94㎡ 按附表五之一比例共有 合計 53734.76㎡ 附表五之一:道路面積之分別共有比例
編號 區域編號 所有權人 共有道路B16權利範圍 1 B1 古勝義 259/10000 古勝順 259/10000 古勝榮 259/10000 古勝清 259/10000 2 B2 黃鈺婷、余佳珍、黃瀞慧、黃俊傑等4人公同共有 31/10000 黃炳耀 31/10000 黃素貞 31/10000 黃建凱 31/10000 3 B3 黃明照 324/10000 4 B4 吳左茂 139/10000 5 B5 吳才 65/10000 6 B6 謝宛蓁、吳名揚、吳名顯、吳英仁、楊偉珍、吳名菩、吳英群、吳美寶、陳名媛、陳玉敏、陳燕瑩、吳美智、吳美琪、吳美君等14人公同共有 65/10000 7 B7 周東樹 370/10000 8 B8 黃水森 370/10000 9 B9 黃漢滄 753/10000 10 B10 周烱峯 1259/10000 11 B11 洪文通 1117/10000 12 B12 李陸農 2959/10000 13 B13 黃林瑟 897/10000 14 B14 葉次郎 307/10000 15 B15 黃春潭 215/10000 附表六: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編號 共有人 666地號 面積10379.18㎡ 667地號 面積23,674.77㎡ 668地號 面積19,680.81㎡ 合併總面積 面積53734.76㎡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1 黃林瑟 216分之24 面積2,630.53㎡ 216分之24 面積2,186.76㎡ 4,817.29㎡ 481729/0000000 2 葉次郎 49644分之1525 面積318.84㎡ 49644分之1525 面積727.26㎡ 49644分之1525 面積604.57㎡ 1650.67㎡ 165067/0000000 3 黃春潭 216分之24 面積1,153.24㎡ 1,153.24㎡ 28831/0000000 4 古勝義 2160分之56 面積269.09㎡ 2160分之56 面積613.79㎡ 2160分之56 面積510.24㎡ 1,393.12㎡ 34828/0000000 5 古勝順 2160分之56 面積269.09㎡ 2160分之56 面積613.79㎡ 2160分之56 面積510.24㎡ 1,393.12㎡ 34828/0000000 6 古勝榮 2160分之56 面積269.09㎡ 2160分之56 面積613.79㎡ 2160分之56 面積510.24㎡ 1,393.12㎡ 34828/0000000 7 古勝清 2160分之56 面積269.09㎡ 2160分之56 面積613.79㎡ 2160分之56 面積510.24㎡ 1,393.12㎡ 34828/0000000 8 李陸農 148932分之44063 面積3070.78㎡ 148932分之44063 面積7004.41㎡ 148932分之44063 面積5822.76㎡ 15897.95㎡ 0000000/0000000 9 洪文通 111699分之12476 面積1159.28㎡ 111699分之12476 面積2644.31㎡ 111699分之12476 面積2198.21㎡ 6001.80㎡ 150045/0000000 10 周烱峯 2160分之272 面積1,307.01㎡ 2160分之272 面積2,981.27㎡ 2160分之272 面積2,478.32㎡ 6,766.60㎡ 169165/0000000 11 黃漢滄 810分之61 面積781.64㎡ 810分之61 面積1,782.91㎡ 810分之61 面積1,482.14㎡ 4,046.69㎡ 404669/0000000 12 黃水森 216分之8 面積384.41㎡ 216分之8 面積876.84㎡ 216分之8 面積728.92㎡ 1,990.18㎡ 99509/0000000 13 吳左炎之繼承人連帶負擔 2160分之14 面積67.27㎡ 2160分之14 面積153.45㎡ 2160分之14 面積127.56㎡ 348.28㎡ 8707/0000000 14 吳才 2160分之14 面積67.27㎡ 2160分之14 面積153.45㎡ 2160分之14 面積127.56㎡ 348.28㎡ 8707/0000000 15 黃建凱 324分之1 面積32.03㎡ 324分之1 面積73.07㎡ 324分之1 面積60.74㎡ 165.85㎡ 16585/0000000 16 黃素貞 324分之1 面積32.03㎡ 324分之1 面積73.07㎡ 324分之1 面積60.74㎡ 165.85㎡ 16585/0000000 17 黃炳耀 324分之1 面積32.03㎡ 324分之1 面積73.07㎡ 324分之1 面積60.74㎡ 165.85㎡ 16585/0000000 18 黃炳輝之繼承人連帶負擔 324分之1 面積32.03㎡ 324分之1 面積73.07㎡ 324分之1 面積60.74㎡ 165.85㎡ 16585/0000000 19 周東樹 216分之8 面積384.41㎡ 216分之8 面積876.84㎡ 216分之8 面積728.92㎡ 1,990.18㎡ 99509/0000000 20 黃明照 216分之7 面積336.36㎡ 216分之7 面積767.24㎡ 216分之7 面積637.80㎡ 1,741.40㎡ 43535/0000000 21 吳左茂 216分之3 面積144.16㎡ 216分之3 面積328.82㎡ 216分之3 面積273.34㎡ 746.32㎡ 18658/0000000 附表七:吳左炎之繼承系統表
被繼承人 第一代繼承人 第二代繼承人 被繼承人 吳左炎 民國0年00月00日生 民國72年7月18日歿 ════════ 配偶 吳鄭雲 民國0年0月00日生 民國57年4月24日歿 ════════ 配偶 吳麗華 (離婚) 長男 吳英奇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民國93年2月15日歿 ══════════ 配偶 謝宛蓁(繼承)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次男 吳英哲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民國111年5月30日歿 長男 吳名揚(繼承)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民國67年9月28日遷出 次男 吳名顯(繼承)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民國67年9月28日遷出 三男 吳英資 民國00年0月0日生 民國92年12月31日歿 四男 吳征四郎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民國28年10月3日歿 五男 吳丟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民國28年10月2日歿 六男 吳英仁(繼承) 民國00年0月0日生 七男 吳英賢 民國00年0月0日生 民國102年4月6日歿 ══════════ 配偶 楊偉珍(繼承)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長男 吳名菩(繼承)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八男 吳銀壽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民國37年6月6日歿 九男 吳英士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民國86年12月8日歿 十男 吳英群(繼承)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長女 吳美寶(繼承)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次女 吳美華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民國110年6月8日歿 ══════════ 前配偶 陳奕隆 (離婚) 長女 陳名媛(繼承)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次女 陳玉敏(繼承)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三女 陳燕瑩(繼承)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三女 吳美智(繼承) 民國00年0月0日生 四女 吳美琪(繼承)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五女 吳美君(繼承)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附表七之一:黃炳輝之繼承系統表
被繼承人 第一代繼承人 備註 被繼承人黃炳輝 民國00年0月0日生 民國112年4月4日歿 ════════ 配偶 黃余麗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離婚 長男 黃俊傑(繼承) 民國00年0月0日生 長女 黃鈺婷(繼承)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次女 余佳珍(繼承) 民國00年0月0日生 三女 黃瀞慧(繼承) 民國00年0月0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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