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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07號
原 告 林松本
訴訟代理人 劉鈞豪律師
複代理人 楊偉奇律師
被 告 林松維
訴訟代理人 朱從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2月23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被告委任訴訟代理人先行傳真聲請狀,聲請再開辯論,其聲請理由為原告明知被告之住居所,或可得而知被告之聯絡方式,卻故意使用不正當之方式,讓被告無法及時受通知。
被告之住所並非在戶籍地,係恰逢春節返鄉拜年看到紅色單據,始知有本件訴訟等語。
二、本件係按被告之戶籍地為送達,惟均為寄存送達,再經本院按址送達及公示送達,始為一造辯論而辯論終結。
是被告前開所述,認有查明之必要,而有再開辯論之情事。
三、原告訴訟代理人應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到院閱卷,並對證人之陳述提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智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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