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0,訴,484,20240408,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8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祺惠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劉美櫻
廖鳳琪

劉綉珠
徐新政
劉炎亮
杜盧貴玲



送達代收人 劉美櫻 住苗栗縣○○市○○路0000巷0號0樓之0 陳進和
徐澔鈞



徐定明
徐玉妃
徐盛東
徐珺怡

劉漢城
徐福松
劉徐秋蘭

徐秋英
徐秋菊
徐玉玲

邱連玉雨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被 告 苗栗縣苗栗市公所

法定代理人 邱鎮軍
被 告 昭日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莊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地上權確認之訴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110年度訴字第48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肆佰陸拾捌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及第七十七條之十四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

又因地上權、永佃權、農育權涉訟,其價額以一年租金十五倍為準;

無租金時,以一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十五倍為準;

如一年租金或利益之十五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

再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復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77條之4、第442條第2項、土地法第9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起訴時係主張就附表一所示土地存在附表二所示地上權,本院審理後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是其上訴範圍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萬2,584元(計算式:【64.5坪=213.2241平方公尺】×申報地價每平方公尺3,670元×10%×15=1,202,583.924,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468元,上訴人尚未繳納。

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中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及提出文件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蔡芬芬
附表一:
編號 重測後地號(苗栗縣苗栗市勝利段) 重測前地號 分割自 面積(平方公尺) 起訴時之申報地價(新臺幣)(每平方公尺) 所有權人 權利範圍 1 1539 苗栗縣○○市○○段0000地號 19 3,760 中華民國(管理者: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838/7800 苗栗市(管理者:苗栗縣苗栗市公所) 3352/7800 徐新政 4/78 劉綉珠 31/780 杜盧貴玲 1/12 徐福松 1/72 劉徐秋蘭 1/72 徐秋英 1/72 徐秋菊 1/72 徐澔鈞 1/288 徐定明 1/288 徐玉妃 1/288 徐玉玲 1/288 徐盛東 1/144 徐珺怡 1/144 廖鳳琪 1/12 陳進和 3/78 昭日建設有限公司 1/12 2 1540 苗栗縣○○市○○段○○○段000000地號 苗栗縣○○市○○段○○○段00000地號 62.58 3,760 劉美櫻 全部 3 1540-2 苗栗縣○○市○○段0000地號 36.00 3,760 劉漢城 1/12 徐新政 4/78 劉綉珠 31/780 劉炎亮 1/3 杜盧貴玲 1/12 徐福松(已於民國111年6月6日全數出售與劉美櫻) 1/72 劉徐秋蘭(已於111年6月6日全數出售與劉美櫻) 1/72 徐秋英(已於111年6月6日全數出售與劉美櫻) 1/72 徐秋菊(已於111年6月6日全數出售與劉美櫻) 1/72 徐澔鈞 1/288 徐定明 1/288 徐玉妃 1/288 徐玉玲(已於111年6月6日全數出售與劉美櫻) 1/288 徐盛東 1/144 徐珺怡 1/144 廖鳳琪 1/12 陳進和 3/78 黃祺惠 159/780 4 1540-3 苗栗縣○○市○○段0000地號 43.71 3,760 劉美櫻 全部 5 1540-4 苗栗縣○○市○○段0000地號 25.58 3,760 杜盧貴玲 全部 6 1540-5 苗栗縣○○市○○段0000地號 11.81 3,760 陳進和 全部 7 1540-6 苗栗縣○○市○○段0000地號 25.58 3,760 廖鳳琪 全部 8 1540-7 苗栗縣○○市○○段0000地號 12.20 3,760 劉綉珠 全部 9 1540-8 苗栗縣○○市○○段0000地號 15.74 3,760 徐新政 全部 10 1540-9 苗栗縣○○市○○段0000地號 1.07 3,760 徐澔鈞 全部 11 1540-10 苗栗縣○○市○○段0000地號 1.07 3,760 徐定明 全部 12 1540-11 苗栗縣○○市○○段0000地號 1.07 3,760 徐玉妃 全部 13 1540-13 苗栗縣○○市○○段0000地號 2.13 3,760 徐珺怡 全部 14 1540-14 苗栗縣○○市○○段0000地號 102.33 3,760 劉炎亮 全部 15 1566 苗栗縣○○市○○段○○○段000000地號 苗栗縣○○市○○段○○○段00000地號 39.91 3,760 劉美櫻 全部 16 1566-1 苗栗縣○○市○○段0000地號 3.90 3,760 邱連玉雨 全部 17 1540-12 苗栗縣○○市○○段0000地號 2.13 3,760 徐盛東 全部 18 1566-2 苗栗縣○○市○○段0000地號 6.33 3,760 杜盧貴玲 全部 19 1566-3 苗栗縣○○市○○段0000地號 0.53 3,760 徐珺怡 全部 20 1566-4 苗栗縣○○市○○段0000地號 25.33 3,760 劉炎亮 全部
附表二:
設定人 存續期間 設定目的 地租 權利範圍 證明書字號 劉建立 無期限 建築房屋 無 64.5坪 苗栗地所字第3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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