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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6號
原 告 何仲欽
訴訟代理人 羅永安律師
複代理人 賴揚名律師
被 告 何仲彬
何仲卿
訴訟代理人 何金隆
被 告 林君美
林東閔
何建鋒
何珮甄
徐誠宏
徐偉中
徐華璚
前列徐偉中、徐華璚共同
訴訟代理人 徐誠宏
被 告 何麗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 年2 月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顯然之錯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3頁第07行及第5頁第16行「50」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15」萬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家事訴訟事件判決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裁判本旨,應予裁定更正。
三、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太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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