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55號
上 訴 人 鄭木榮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55號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不服本院111年3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經核定為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552萬9,8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3,6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並另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家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附表:
編號 上訴人占用被上訴人所有座落苗栗縣○○鎮○○段0000000地號土地如苗栗縣通霄地政事務所110年9月27日通數土字第65800號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 被告占用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 (㎡/元) 價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編號A魚塭 7,946.5 310 246萬3,415元 2 編號B魚塭 5,590.12 173萬2,937元 3 編號C魚塭 4,101.65 127萬1,512元 4 編號D房屋 51.36 1萬5,922元 5 編號E房屋 148.44 4萬6,016元 合 計 552萬9,8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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