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再簡字第2號
再審原告 彭永臺
訴訟代理人 彭富霖
再審被告 邱文彬
邱文忠
陳玉香
邱昌民
邱文敏
邱文禎
邱文福
陳源濯
陳源勛
陳源祜
陳美君
彭雲鑫
邱雲清
彭雲宏
彭梅蘭
邱春蘭
湯彭秀蘭
邱月榮
徐彭銀妹
彭楊杞妹
彭永城
彭永均
彭淑美
彭慶水
彭文銘
林彭坤妹
吳祐民
吳崑銓
彭增治
彭曼茹
栢彭戌英
謝彭勤英
彭秋英
王燕玉
翁瑞宏
翁平允
翁世真
翁慧雲
翁錦雲
謝昀真
翁彥琪
翁彥瑜
翁文正
熊自忠
熊荊台
熊荊苗
傅逢春
傅達偉
傅貴美
傅雪禎
傅瑞桃
傅黃欽妹
傅達志
傅達鑛
傅惠姮
傅逢霖
傅松成
余傅木蓮
傅秋蓮
劉傅月蓮
彭詩涵
劉炳元
劉林甘妹
劉格榮
劉家榮
劉唐榮
劉峻榏
劉文成
劉文富
劉文絖
劉文智
彭錦原
彭錦文
彭秋菊
彭秋香
彭園媛
彭錦來
彭秀榮
彭秀貞
彭秀滿
彭秀蓮
陳英二
彭賢漢
彭賢清
彭賢忠
彭賢良
羅勲本
羅勲添
羅勲德
羅菊妹
羅菊雲
羅菊英
彭劉玉嬌
彭金水
彭金寶
彭金圓
彭梅蘭
馮彭鳳英
彭月美
彭春桃
黃棓松
黃薇蓉
黃怡玲
黃瀞儀
彭李金英
彭建憶
彭松憶
彭葳葳
彭國財
彭敏浩
胡彭美蓉
鄒彭龍妹
徐彭菊妹
傅祥桂
張傅秋蘭
彭金輝
彭嘉玲
彭春雄
彭德榮
黃美容
彭俊彰
彭俊揚
劉子誠
劉允
劉碧芬
劉玟妤
彭子芩
彭森財
彭金來
彭天明
彭天壽
彭治雄
彭森水
彭森榮
彭錦海
彭國章
彭增雄
彭德源
彭國媛
彭志仲
彭炤偉
彭炤鈞
彭豐昌
彭為彬
彭文發
彭炳輝
温清郎
温芳萍
温怡媚
温智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8年度苗簡字第632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原告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
是提起再審之訴,應依上揭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再審原告於民國111年5月31日對本院108年度苗簡字第632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並未依法繳納裁判費;
嗣經本院依再審原告之主張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1,963元,是本件應徵之裁判費為1,550元,遂於111年6月7日以111年度補字第796號裁定,命再審原告於上開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補繳裁判費1,550元,而該裁定復於111年6月21日送達於再審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考。
然再審原告迄未繳納上開裁判費以為補正,此有繳費資料查詢、本院答詢表、民事查詢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賴映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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