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1,勞補,3,2022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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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3號
原 告 張珍珍
林小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園霖大飯店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原告於起訴狀記載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為新臺幣100,000元,請原告具體詳列上開請求之項目及金額各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歐明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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