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1,勞補,3,2022022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3號
原 告 張珍珍
林小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園霖大飯店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請原告明確說明二人請求防疫獎金之金額各為何?又原告林小琴請求被告給付民國110年2、10、11月之健保費金額亦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歐明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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