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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2號
聲 請 人 林忠宏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華源營造有限公司(下稱華源公司)之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113年5月22日止。
理 由
一、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113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106年5月9日民事裁定指派為華源公司之清算人,又華源公司唯一之股東邱美杏已歿,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為使清算事宜能順利完結,聲請人遂向本院家事法庭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經本院家事法庭以110年度司繼字第23號裁定選任林助信律師為其遺產管理人在案,惟該案尚須1年之公示催告期間,而本院前以109年度司字第5號裁定准予延展清算至111年5月22日之期間將屆,本件尚無法於法定期間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10年度司繼字第23號裁定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9年度司字第5號卷宗核閱屬實,自堪信為真實。
本件聲請經核與法尚無不合,本院審酌上開事由,准許本件清算程序自111年5月23日起再展延2年至113年5月22日。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劉家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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