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1,司促,1020,2022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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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020號
債 權 人 李致毅
債 務 人 劉帛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00,00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10年2月9日、同年3月10日向其借款新臺幣共10萬元,並立有借據、本票為證,詎其屆期不為清償,為此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等語。

四、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16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又修正之民法第205條之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約定,而於修正施行後發生之利息債務,亦適用之。

民法第205條(110年7月20日起生效)、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0之1條定有明文。

五、查本件債務已約定遲延利息之利率依年息20%計算,債權人就利息部分聲請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惟依前開說明,該利率應受最高利率年息16%之限制。

是債權人此部分之聲請,逾前開限度者,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幸崇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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