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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059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吳蓮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2793元,及其中96,995元自民國111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吳蓮英於99年8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10年12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02,793元整未為清償(手續費4,350元整、消費款46,995元整、預借現金1,686元整、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48,314元整、已到期之利息1,148元整及違約金3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96,995元自111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謹 狀釋明文件:=C4=C0=A9=FA=A4=E5=A5=F3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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