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1,司促,1075,2022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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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075號
債 權 人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顏裕芳即裕芳服飾行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

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

四、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五、法院。

次按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1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狀中之當事人欄並未記載債務人之年籍資料,致本院無從確認債務人之當事人能力,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1年2月23日、3月17日通知其於文到5日內補正債務人之戶籍謄本,惟其逾期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收文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

是其支付命令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幸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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