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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120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甘宜盈即甘錢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57330元,及自民國97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暨自97年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民國93年12月15日向聲請人即債權人訂立信用貸款契約,貸款總額為新臺幣38萬元整,約定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99計息,後變更約定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計息,詎料相對人即債務人僅繳納本息至97年1月20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257,330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約定書第八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此相對人即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二、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影本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釋明文件:約定書.變更契約書.明細.明細.帳務.戶籍謄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幸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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