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1,司促,1979,2022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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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979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王繹勛
債 務 人 郭錦雀即曾錦聰之繼承人



郭錦嬋即曾錦聰之繼承人


郭錦令即曾錦聰之繼承人


郭錦志兼曾錦聰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郭錦雀、郭錦嬋、郭錦令應於其繼承被繼承人曾錦聰(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郭錦志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496,879元,及按下列方式計付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㈠其中100,000元,自民國92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計算之利息。

㈡㈡其中396,879元,自民國90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計算之利息。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幸崇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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