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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0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璉昇起重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黃怡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群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百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次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21條第1項、第24 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及相對人之最新公司商業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7日發函請債權人於送達次日起7日內補正,該項通知已於同年月13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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