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1,司促,2135,2022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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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13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顏裕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4559元,及其中98,503元自民國111年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顏裕昇於民國106年09月28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參證物一﹞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11年03月13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104,559元整未按期給付﹝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

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幸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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