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1,司促,2281,2022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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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28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黃銘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53,63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借款人即債務人黃銘嘉於民國(以下同)109年6月5日與聲請人簽訂放款借據(勞工紓困貸款專用),借款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整,借款期間3年,貸款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目前為年利率0.845%)加1%機動計息。

聲請人於109年6月5日將款項撥入借款人之存款帳戶。

依放款借據第2條約定,借款人應於撥款後前6個月之寬限期按月繳息,第7個月起分30期平均攤還本息。

詎借款人自111年2月5日起即未依約攤還本息,迄今尚欠本金56,966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經催討無果。

依放款借據約定7條第1款之規定,借款人不依約攤還本金時,聲請人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得將本筆債務全部到期,追討全部本息。

聲請人已發函限期清償,債務人仍置之不理,依上述約定條款已喪失期限利益。

二、借款人即債務人黃銘嘉復於110年6月23日經由電子授權驗證(IP:60.249.13.235)向聲請人線上申貸10萬元整,並約定本借款之借用期限定為3 年,貸款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目前為年利率0.845%)加1%機動計息。

聲請人於110年6月23日將款項撥入借款人之存款帳戶。

依放款借據(勞工紓困貸款線上申辦專用)第6條約定,借款人應於撥款後前6個月之寬限期按月繳息,第7個月起分30期平均攤還本息。

詎借款人自111年2月23日起即未依約攤還本息,迄今尚欠本金96,666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經催討無果。

依放款借據(勞工紓困貸款線上申辦專用)約定11條第1款之規定,借款人不依約攤還本金時,聲請人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得將本筆債務全部到期,追討全部本息。

聲請人已發函限期清償,債務人仍置之不理,依上述約定條款已喪失期限利益。

三、為此狀請 鈞院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四、釋明文件已上傳督促程序平台,如 鈞院無法下載使用,聲請人釋明文件另寄。

釋明文件:借據及放款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幸崇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228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6966元 黃銘嘉 自民國111年1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845% 002 新臺幣96666元 黃銘嘉 自民國111年1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84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6966元 黃銘嘉 自民國111年2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最高連續收取9期。
002 新臺幣96666元 黃銘嘉 自民國111年2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最高連續收取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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