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1,司促,2285,2022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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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28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簡碧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26621元及16836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均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簡碧嬌前於民國91年12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15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

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126,621元,及自民國96年1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簡碧嬌前於民國93年12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25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

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168,369元,及自民國97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1、合併函影本乙份、約定書影本2份、帳卡資料2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228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6621元 簡碧嬌 自民國96年11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002 新臺幣168369元 簡碧嬌 自民國97年2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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