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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45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黃威誠
彭美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63,37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黃威誠前就讀僑光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彭美瑜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5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193,280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黃威誠自民國110年10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新臺幣163,377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三催討未果,債務人彭美瑜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釋明文件:1.放出查詢單乙份。
2.放款借據影本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幸崇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245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63377元 彭美瑜、黃威誠 自民國110年09月01日起 至民國111年03月22日止 年息1.9% 001 新臺幣163377元 彭美瑜、黃威誠 自民國111年03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63377元 彭美瑜、黃威誠 自民國110年10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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