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1,司促,5525,202209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525號
債 權 人 許程鈞

債 務 人 余欣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860,000元,及按下列方式計付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㈠其中388,000元,自民國111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㈡㈡其中472,000元,自111年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另就支票票號PB0000000部分,債權人僅得請求自支票之退票日起算之利息,逾此部分之利息請求駁回。

債權人如不服該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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