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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53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陳永宗
債 務 人 傅學宏即框架整合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91,671元,及自民國110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73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
查本件借款債務之借款人為框架整合企業社,有債權人提出之保證書、借據影本附卷可參,因該企業社為一獨資商號,並無權利能力,無從負擔法律上之權利義務,故本件借款所生之權義仍歸屬借款當時之負責人傅學宏,則債權人再列債務人為傅學宏,並請求其連帶給付,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幸崇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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