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1,司促,705,2022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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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0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彭葉玉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68,55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本行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敘明。

(一)緣相對人彭葉玉春於民國92年8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168550元整。

1.其中44406元整,自民國096年06月16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年息百分之15(日息萬分之4.1)計收至清償日止。

2.其中124144元整,自民國096年04月0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立有現金卡申請書、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事項為證。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168550元整,及自上述時間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

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釋明文件:附件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幸崇
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0705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44406元彭葉玉春自民國96年6月16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年息百分之18.25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002新臺幣124144元彭葉玉春自民國96年4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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