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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08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 務 人 林文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2829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林文泉應清償新臺幣(下同)328,293元,及所示之遲延利息。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相對人林文泉於民國109年08月27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30萬元整,相對人曾申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寬緩措施,債權人依原借期續展至117年08月27日屆滿,利率約定自撥款日起,按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11.20%機動計息按月計付,(民國110年11月27日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為0.8%,計息利率為12%)。
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
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
(二)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民國110年11月27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328,293元(其中本金293,118元,緩繳息35,175元)及如上所示之遲延利息。
(三)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 鈞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個金授信總約定書乙份、放款往來明細乙份、利率調整變動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0708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28293元林文泉其中293,118元,自民國110年11月27日起至民國110年12月26日止年息12%001新臺幣328293元林文泉其中293,118元,自民國110年12月27日起至民國111年09月26日止年息14.4%001新臺幣328293元林文泉其中293,118元,自民國111年0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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