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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09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黃耀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61,85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於民國93年8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80,000元整,約定於民國100年8月30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99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證。
(二)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7年10月9日,目前尚欠本金167,385元,前欠款金額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約定書第8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等已喪失相對期限利益,今債務人依約既為借款人,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於民國93年8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50,000元整,約定於民國100年8月31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88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證。
(四)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7年10月9日,目前尚欠本金94,473元,前欠款金額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約定書第8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等已喪失相對期限利益,今債務人依約既為借款人,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五)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借款約定書影本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幸崇
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0709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67385元黃耀欣自民國97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9.99%002新臺幣94473元黃耀欣自民國97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2.88% 違約金: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67385元黃耀欣自民國97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94473元黃耀欣自民國97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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