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1,司促,710,2022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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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10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林卉蓉即林慧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62954元,及自民國102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9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2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於民國93年7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30,000元整,約定於民國100年7月21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99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證。

(二)查債務人於民國95年7月間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向各參與協商之債權銀行達成分期還款協議,約定自95年8月起,分120期,利率0%,依各債權銀行債權金額比例清償各項債務,至全部清償為止。

(三)查上述之無擔保債務明細表,聲請人之原債權為:信用貸款211,354元,惟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102年10月31日,餘欠信用貸款本金162,954元,前欠款金額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協議書第三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各債務並回復依各債權銀行原契約約定辦理。

爰此相對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四)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債務協商協議書影本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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