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1,司促,730,2022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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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73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代 理 人 葉庭歡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對相對人張秋淑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

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均著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11年1月27日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惟相對人即債務人已於110年1月28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相對人已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性質無從命補正,故聲請人聲請本件支付命令,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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