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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87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楊宇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5681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民國94年6月20日向聲請人即債權人訂立消費性貸款契約,貸款總額為新臺幣22萬元整,約定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88計息,後變更約定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計息,詎料相對人即債務人僅繳納本息至97年8月13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168,785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貸款總約定書第六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此相對人即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二、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民國95年間曾參與債務協商並成立,然相對人即債務人未依約債務協商規定繳款,依債務協商機制協議書第三條之約定,相對人即債務人未依協議書清償則回復原契約,原契約為信用貸款契約(占協商比例100%)。
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民國94年6月20日向聲請人即債權人訂立消費性貸款契約,貸款總額為新臺幣30萬元整,約定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88計息,詎料相對人即債務人僅繳納本息至97年3月9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188,025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貸款總約定書第六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此相對人即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消費性貸款約定書暨貸款總約定書影本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釋明文件:約定書.總約定書.變更契約書.帳務.計算書.協議書.明細表.約定書.帳務.戶謄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0787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68,785元楊宇誠自民國97年8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6%002新臺幣188,025元楊宇誠自民國97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8.88% 違約金: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68,785元楊宇誠自民國97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188,025元楊宇誠自民國97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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