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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825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陳桂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0000000元,及自民國98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8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查相對人於民國95年6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300,000元整,並約定於民國115年6月13日清償完畢,利息依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年加0.91%,採浮動方式計付(轉銷呆帳時利率為年息2.01%,計算式:1.10%+0.91%=2.01%)。
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立有房屋貸款約定書暨貸款總約定書可稽(如證物1)。
二、詎料相對人自民國98年7月9日起即未依約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如證物2)。
依貸款總約定書第六條之約定,相對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所示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三、綜上,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釋明文件:證1:房屋貸款約定書暨貸款總約定書。
證2:苗栗地院97年執12343號分配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幸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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