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1,司催,17,2022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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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17號
聲 請 人 彭煒強即千宏診所



聲請人因遺失票據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票據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票據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6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幸崇


附表:
支票附表: 111年度司催字第00001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千宏診所 彭煒強 台中市板信銀行苗栗分行 111年9月26日 2,000,000元 ML0000000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
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7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7月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10月30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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