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1,司拍,3,2022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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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3號
聲 請 人 劉嬑林


相 對 人 黃奎智

黃奎耀

黃凌玉

王駿霖

王羿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被繼承人羅月娥(下稱其姓名)於民國(下同)109年6月15日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5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借款、票據等。

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10年6月11日,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羅月娥於109年6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40萬元,並簽立借據及本票為證,聲請人曾執本票多次當面向其請求付款,亦曾於110年2月25日以存證信函催告其還款,然其仍未清償。

又羅月娥已於110年3月31日死亡,相對人為其繼承人,且未向管轄法院辦理拋棄繼承,依法應由其等繼承羅月娥之上開債務及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並於繼承羅月娥之遺產範圍內負清償之責,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借據、本票、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院110年度司繼字第658號陳報遺產清冊公示催告事件公告、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土地登記謄本、存證信函等件為證。

又本院已於111年1月4日函請相對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惟相對人未表示意見。

是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幸崇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1 苗栗縣 獅潭鄉 獅潭 永興 67-2 3,043 全部 備考 相對人各公同共有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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