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1,家救,3,2022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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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救字第3號
聲 請 人 翁金勇


訴訟代理人 顏瑞成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
相 對 人 翁婉玲


上列聲請人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法院應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者,以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其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者為限,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之規定自明。

此於家事事件亦有準用,觀諸家事事件法第51條之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翁金勇與相對人翁婉玲間110 年度家調字第368 號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因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訴訟救助,業據其提出基隆市七堵區中低收入戶證明書、社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之108 及109 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1 份在卷可參。

觀諸上開稅務資料顯示,聲請人108 及109 年間之申報所得均為0 元,名下無其他財產,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依其起訴之內容形式審查結果,本件聲請人尚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中與上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之。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湯國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許慈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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