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財訴字第8號
原 告 陳直佑即陳值佑
被 告 黃宜凡即黃怡凡
訴訟代理人 黃致豪律師
林陟爾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2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7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並經本院聯繫後表示其沒有要繳納上訴裁判費用等語;
是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蓓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翊含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