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1,苗小,116,2022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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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苗小字第116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鍾易軒
陳冠雲
張勝忠
被 告 林家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1年5月24日11時40分於本院第九法庭行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

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起訴狀繕本未送達被告位於苗栗縣竹南鎮之住所,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顏碩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芬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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