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1,苗小,307,2022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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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苗小字第307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張廷圭
上列原告與被告盧淵海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盧淵海業已於原告起訴前之110年8月30日死亡,原告應補正提出盧淵海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均勿省略,下同),查明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如無,並追加全體繼承人為被告(應按被告人數提出書狀繕本,下同)。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查明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如無,並追加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家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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