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苗簡字第77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兆力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政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黃偉哲
華碩國際聯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國福
上列當事人間因111年苗簡字第77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