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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苗簡字第836號
上 訴 人 賴勝雄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謝文堂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0萬8,42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上訴人應同時提出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法定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8,4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何松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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