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1,苗簡,874,2024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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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苗簡字第874號
原 告 邱玟淇

訴訟代理人 楊一帆律師


被 告 邱以欣


訴訟代理人 徐浩瑋
複代理人 杜盛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988,975元,移送本院民事庭後,於民國112年3月23日遞狀聲明減縮為被告應給付原告5,968,975元,惟原告於112年12月27日遞狀擴張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2,561,264元,就擴張之標的金額核定為6,592,2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34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1,000元,尚欠65,3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郭娜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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