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1,補,119,202202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9號
原 告 高周瑞蓉
訴訟代理人 葉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嘉尚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被告陳嘉尚、陳嘉惠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