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忠光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胡阿賓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苗栗縣○○市○○段000地號土地、同段454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並據此補正全體被告之人別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