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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4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創田等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263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查報被告邱創田之應繼分比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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