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1,補,195,202204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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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95號
原 告 陳金昊

訴訟代理人 周敬恒律師
被 告 吳秋火

吳運火

吳清田
徐吳素貞
吳美雲

吳登貴

吳武雄

吳瑞火


吳瑞合



吳瑞安

吳瑞陽

吳羅潤

吳美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565萬5,5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7,034元。

二、原告應依全體被告之人數,提出起訴狀及追加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提出文件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智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附表:
編號 分割標的 (苗栗縣通霄鎮土城段) 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 (元/ ㎡) 原告應有部分比例 價 額 (新臺幣) 1 1252地號土地 26,677 560元 477/1260 565萬5,524元 合計 565萬5,5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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