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1,補,234,202204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34號
原 告 趙崧屹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鈺佳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門牌號碼苗栗縣○○鎮○○路00000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是否有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即保存登記)?如有,系爭建物之建號為何?並提出系爭建物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系爭建物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何?並提出相關事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芬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