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1,補,270,2022040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70號
原 告 李慧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程凱彥之母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程凱彥之母之姓名及住居所,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映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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