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1,補,334,202204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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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34號
原 告 歐正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靜江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起訴狀附表所列共有人之一即被告傅森吉已於起訴前死亡,是否仍列其為被告?是否追加傅森吉之繼承人為被告?如是,應陳報傅森吉之繼承系統表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二、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定有明文。

原告如追加傅森吉之繼承人為被告,依上開規定,應依全體被告之人數,提出追加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智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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