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1,補,335,2022041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35號
原 告 林數男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王炳人律師
被 告 林文雄

林俊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動產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原告請求被告移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合稱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予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額為準,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3,725,2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824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28,248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57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附表:
編號 原告請求被告移轉之不動產地號及建號 (苗栗縣苑裡鎮玉山段) 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 (元/ ㎡) 權利 範圍 價 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881地號土地 2,861.99 4,500元 全部 12,878,955元 2 476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苗栗縣○○鎮○○里0鄰○○0○0號建物) 依房屋稅籍證明書為846,300元 全部 846,300元 合計 13,725,255元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